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方针、相关政策。
(二)承担属地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工作。
(三)承担属地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强化现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和事中事后监管。
(四)承担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和预警工作。
(五)承担市生态环境局授权范围内的行政审批事项。
(六)承担属地党委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
(七)协助属地党委政府履行生态环境主体责任。
(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配合属地党委政府完成相关工作。